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
日期:2018-05-07 / 人气: / 来源:未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当地税务局,新疆出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动新疆跨越式开展和国泰民安,南通代帐公司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开展的指示精神,现就新疆困难区域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告诉如下: 一、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南通注册公司对在新疆困难区域新办的归于《新疆困难区域要点鼓舞开展工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模内的企业,自获得第一笔出产经营收入所属交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折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新疆困难区域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要点县和边境县市。 三、归于《目录》规模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则的工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南通代帐公司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四、第一笔出产经营收入,南通注册公司是指新疆困难区域要点鼓舞开展工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获得的第一笔收入。 五、依照本告诉规则享用企业所得税定时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南通代帐公司在折半期内,依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交税额折半征税。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讨制定《目录》,经国务院同意后发布施行,并依据新疆经济社会开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施行状况当令调整。 七、南通注册公司对难以界定是否归于《目录》规模的项目,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供给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资料进行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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