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

日期:2018-05-08 / 人气: / 来源:未知

福建省财政厅、当地税务局:
  为履行《国务院关于平潭归纳实验区整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42号)精力,南通注册公司现将有关营业税方针告诉如下:
  一、注册在平潭的航运企业从事平潭至台湾的两岸航运事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注册在平潭的稳妥企业向注册在平潭的企业供给国际航运稳妥效劳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注册在平潭的企业从事离岸效劳外包事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事离岸效劳外包事务获得的收入,南通代账公司是指注册在平潭的企业依据境外单位与其签定的委托合同,南通注册公司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供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效劳外包事务免征营业税的告诉》(财税[2010]64号)附件规则的信息技术外包效劳(ITO)、你安踏代账公司技术性事务流程外包效劳(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效劳(KPO),从上述境外单位获得的收入。
  四、注册在平潭的契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南通代账公司依照现行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方针差额征收营业税。
  五、本告诉自2011年12月1日起履行。南通注册公司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本告诉抵达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以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作者:admin


推荐内容 Recommended

相关内容 Related

Go To Top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