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
日期:2018-04-27 / 人气: /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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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增值税税率调整作业,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缴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清晰,现公告如下:
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缴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缴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出售情况明细)中的第1栏、第2栏、第4a栏、第4b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6%税率的货品及加工修补修配劳务”“16%税率的效力、不动产和无形资产”“10%税率的货品及加工修补修配劳务”“10%税率的效力、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南通代帐公司一同,第3栏“13%税率”相关列次不再填写。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
本公告施行后,缴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南通注册公司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联络,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二、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缴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缴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效力、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6%税率的项目”“10%税率的项目”。南通代帐公司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2。
三、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2《〈增值税缴税申报表(一般缴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中的《增值税缴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出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第(二)项“各列说明”中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的表述中增加以下内容:
第2行、第4b行14列公式为:南通注册公司若本行第12列为0,则该行次序14列等于第10列。若本行第12列不为0,则仍按照第14列所列公式核算。南通代帐公司核算后的结果与缴税人实践计提销项税额有差异的,按实践填写。
四、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南通注册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缴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出售情况明细)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缴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效力、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一同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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